基金业协会发布增值税估值参考指引,释放重要信号

来源:金融政策解读 作者:常淼、孙海波 人气: 时间:2017-12-31
摘要:就在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 在基金行业估值群中,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本号认为,从文件行文来看,该建议主要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参考,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和其他类私募。注意只是参考,最终认定以税务局为准。所

  就在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在基金行业估值群中,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本号认为,从文件行文来看,该建议主要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参考,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和其他类私募。注意只是参考,最终认定以税务局为准。所以协会也没有通过网站或正式的指引形式发布。

  本文主要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对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增值税核算估值提出细化的参考意见。因为考虑到财税部门与资产管理行业各自专业语言不同,故协会起草此建议,以对接财税语言体系与基金运营语言体系。

  所以事实上,文件中大部分内容均严格按照36号文140号文等财政部文件要求阐述。但更多使用了基金人的语言,围绕识别增值税税目、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明确基金估值及会计核算中的账务处理等核心内容,确保要求的全口径“翻译”。

  其中明确以下要点:

  1.税务上强调的是合同设立时是否承诺偿还本金,“保本”指的是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因此,金融商品违约风险的高低以及为降低违约风险所做的增信措施并不影响保本与否的认定。若合同中未明确承诺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不认为是“保本”,无需再实质判断合同内容。

  2.明确了:由于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并非是持有人之间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而是发行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导致的金融商品所有权灭失,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为避免重复征税,在相关税收法规明确前,暂不对基金转让、赎回证券投资基金计提增值税

  4.明确公募基金买卖债券股票价差免征增值税,但对债券等持有期利息收入仍然属于征收范围:基金持有债券取得的应税利息收入按日计提增值税,计税基数为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确认的应税利息收入。

  5.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产生的应税差价收入在差价收入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上述转让差价,并逐日预估增值税,但管理人评估影响不重大的可以不进行预估。

  6.金融衍生品属于应税金融商品。持有金融衍生品转让、平仓、到期时确认金融商品价差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益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7.商品期货不是非货物期货,转让商品期货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8.基金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中央对手方的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

  9.2017年末发布的财税90号文中明确的“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实际买入价或者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中债估值作为销售额计算基础。但并没有明确是否按照个券还是按照基金,还是按照管理人跨产品作为计算基础。本次《参考意见》明确严格按照个券作为计算基础。

  10.其他一点细节:黄金ETF进行黄金现货实盘交易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转让黄金合约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基金因结算需要被动发生汇兑损益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所称“转让外汇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最后,虽然参考没有提及私募和公募差异,但我们研究院仍然倾向于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享受所谓的买卖股票、债券价差免征增值税。这里的争论主要来自于财税36号文,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价差免征增值税,但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以一直以来部分人存在幻想,私募证券是否可以免征。这点笔者在多篇文章中都认为不可能。最多是财税36号文表述不够严谨大致误解。

  以下为文字版全文(划重点):

文件纲要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附件2:《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

  附件3:一文详解: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政策框架与待解问题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尽管协会认为在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与《基金法》第八条有冲突,但为保证基金行业估值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估值引起行业混乱,托管与运营委员会估值小组根据行业意见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 1)及相关释义(附件 2)。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附件2:《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增值税的核算估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制定本参考意见。

  (二)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三)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四)基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金估值、资金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增值税相关信息

  (六)税收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本参考意见进行核算估值的应交税金产生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金原则上在相关税金调整确定时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二、计税项目

  (一)贷款服务

  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金持有的各类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与金融机构发生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中央对手方的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金融商品转让

  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产生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①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外合法交易场所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中间级)、同业存单等。

  基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合约,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其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在相关税收法规明确前,暂不对基金转让、赎回证券投资基金计提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执行日前估值增值

  基金设置备查表,按单只证券计算2017年12月31日年末市价高于实际买入价的股票、债券(不包括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的实施日期初待抵扣增值额②。

  2018年起每个估值日按先进先出计算卖出备查表内证券对应的转出待抵扣增值额,当月转出待抵扣增值额抵减当月累计应税差价收入,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

  上述操作待备查表内证券全部卖出后结束。

  ②不包括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证券。

  (四)执行日后估值增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对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计提预估增值税。若评估预估增值税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不进行预估增值税。

  基金持有转让差价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按金融商品转让计提预估增值税。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视为在终止确认时采用赎回的交易方式,产生的估值增值不计提预估增值税。

  三、会计科目设置

编号      

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设置

核算内容

2221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贷款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当前纳税期内增值税应税行为产生的应纳税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最小为零。

222106

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

 

核算应税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预估增值税。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允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后续应交增值税。

222107

应交税费-附加税

“附加税”科目下设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应交纳的附加税。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附加税。

222108

应交税费-预估附加税

“预估附加税”科目下设置“预估城建税”和“预估教育费附加”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应税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预估附加税。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允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后续应交附加税。

610199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预估增值税抵减

 

核算应税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预估增值税而应冲减的损益金额。

611199

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增值税抵减③

 

核算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中因计提增值税而应冲减的收益金额。

680201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科目下设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当期计提的附加税。

680202

预估税金及附加

“预估税金及附加”科目下设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预估附加税。

  ③建立备查簿登记截至每日日终当年累计应税差价收入和当年累计待抵扣金融商品转让负差。

  四、主要账务处理

  (一)贷款服务

  1、计算原则

  基金持有债券取得的应税利息收入按日计提增值税,计税基数为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确认的应税利息收入。

  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增值税=ROUND(当日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1+征收率),2)×征收率。

  2、会计凭证

  借:利息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款服务

  (二)金融商品转让

  1、计算原则

  基金转让金融商品产生的应税差价收入在差价收入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增值税=MAX(ROUND(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1+征收率),2)×征收率,0)-当期期初至上一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本纳税期间转让金融商品产生的应税差价收入-上一纳税期结转的应税金融商品转让负差-本纳税期间转出待抵扣的增值额。

  2、会计凭证

  借: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增值税抵减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

  当日应交增值税若为正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贷方;若为负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的贷方红字。

  (三)汇总计提附加税

  1、计算原则

  基金按日汇总计算应交附加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附加税=当期期初至当日日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累计发生额×附加税率-当期期初至上一日日终“应交税费-附加税”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凭证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

  (四)金融商品估值增值

  1、计算原则

  基金持有转让差价应税金融商品产生的估值增值在估值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预估增值税。

  预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预估增值税=MAX{〔当期累计应税估值增值-实施日剩余待抵扣增值额+MIN(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0)〕÷(1+征收率)×征收率,0}-估值日上一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

  2、会计凭证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预估增值税抵减

  贷: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

  当日预估增值税若为正数,计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贷方;若为负数,计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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