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务机关查处了一起案件:某餐饮公司将外购的包子以外卖服务形式对外销售,并按照餐饮服务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购进包子的进项税税率为17%,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经税务机关检查,该餐饮公司补缴了大量税款。那什么样的情况下,外卖食品不能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呢?笔者结合案例做简要说明。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登记注册的五星级酒店,30年前创立了某知名包子品牌。为确保包子品质,将品牌做大,甲公司投资成立乙公司,专门从事包子的生产和销售。同时,甲公司还在酒店大堂内设立了专卖部,卖出的包子全部由专卖部从乙公司购进。目前,甲公司的专卖部销售包子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顾客在酒店内现场消费;二是顾客从专卖部购买后带走;三是顾客网购或现场订购后通过快递寄往外地。根据专卖部的销售台账,顾客以后两种方式购买的,占专卖部全部销量的90%以上。 在近期的一次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通过对甲公司各月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统计和分析,发现该公司进项税额占比最大的,是购进乙公司生产的包子。甲公司全年累计购进乙公司包子约900万元,并按照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此一项的进项税额就达150多万元。但在销售包子后,甲公司则按照餐饮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缴纳销项税,形成了“高扣低纳”现象,导致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 对此,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对外直接销售的包子不应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却有不同意见。直接对外销售的包子,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外卖食品”范围,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争议焦点 甲公司认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公司对外销售包子属于外卖食品,所以应按照餐饮服务的税率6%计缴增值税。甲公司还认为,公司没有开展纳税筹划,也不存在偷税故意,更没有实施弄虚作假的偷税行为,而且还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时如实弄清了情况,不应该接受处罚。 税务机关则指出,甲公司仅仅关注了1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但却没有关注与140号文件配套发布的《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解读》)。《解读》指出,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实施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甲公司通过专卖部对外销售的包子系外购,没有经过自己的生产或加工,不属于140号文件所指的外卖食品范围,是税法规定的兼营行为,依据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7%计缴增值税。 最终,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销售的包子包括现场堂食和非现场堂食两种情形。现场堂食的属于提供餐饮服务,按照6%税率计缴增值税,而非现场堂食的属于销售货物,按照17%税率计缴增值税。甲公司应以扣除顾客堂食部分的销售额,作为查补计税销售额补缴增值税。考虑到甲公司相关行为的主观恶意较轻,税务机关给予了补缴税款1倍的处罚。 案例启示 对企业来讲,首先要吃透税收法规。尽管140号文件对外卖食品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解读》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作了补充,将外卖食品界定为“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如果甲公司了解上述规定,就不会产生补税和罚款。由此可见,全面学习、领会税收法规规定,才可以更好保障企业依法纳税、规避税务风险。 对税务机关来讲,则要认识到实地调查的重要性。在上述案例中,正是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及时掌握到了相关情况,从而对问题的发现及判断有了重大突破。这说明税务人员在检查时,不能仅围绕企业账面核算数据和纳税申报资料检查,应该在必要时实地核查,更好、更及时了解准确信息,这对查明稽查案件非常重要。 (来源:中国税务报) 华税短评: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中有很多规定是税收法规。税收法规内容复杂,数目繁多。纳税人在选择适用于自身的法律法规时一定要全面研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把握不准时应该向有权税务机关咨询。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不少企业因为对税法、法规的适用有误,而被税务机关以偷税查处。税务机关也应该针对经常出现的法律、法规误读误用向纳税人提出警示或者进行宣讲,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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