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011]企业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邓宏恩]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这个政策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以前年度的不能追溯适用。 [网友012]我们公司2018年12月购买了一台180万元的设备,能否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邓宏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贵单位在2018年12月购进的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在2019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而不是2018年度。 [网友013]企业通过乡政府进行的扶贫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邓宏恩]不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乡镇政府不属于上述捐赠对象的范围。 [网友014]企业向职工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邓宏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网友015]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吗? [邓宏恩]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的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因此从合伙企业分的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上述免税收入的范围。 [网友016]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列入了虚开发票范围,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邓宏恩]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虚开的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换开发票,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其对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取得的发票属于虚假发票的,企业应当在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企业因不确定因素,当年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重新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邓宏恩]当然,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它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它外部凭证的,可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列明的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按规定税前扣除。 [网友017]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可以作为计算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吗? [邓宏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网友018]我们公司与另外一家企业共用一块场地进行生产经营,供电公司只给同租另一家企业开具了总的电费发票,我们单位没有取得发票,这部分电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邓宏恩]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与其它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它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网友019]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如何解决? [邓宏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网友020]能否举例说明一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资格年度和可享受优惠年度的区别? [邓宏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举例来说,在政策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A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则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8、2019和2020年。2021年在季度预缴时企业可暂按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预缴。如果企业在2021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2021年汇算清缴时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网友021]2018年度购进的二手设备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邓宏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其中购进的方式限于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贵单位购进的二手设备,只要符合以货币形式购进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即可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一次性税前扣除。 [网友022]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邓宏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中,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它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贵单位免征的增值税,应当并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以及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网友023]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邓宏恩]不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先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其次,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不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企业等七个行业的企业。 [网友024]我公司的贷款利息支出,能否凭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在税前扣除? [邓宏恩]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的贷款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且银行一般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的利息支出应当凭银行开具的发票等予以税前扣除。 [网友025]您前面介绍说,小微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简化填表,具体指哪些表? [邓宏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另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除上述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网友026]弥补亏损年限统一调整为10年了吗? [邓宏恩]不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其它企业亏损弥补结转年限仍然执行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 [主持人]看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广大纳税人的风险意识也越来越强了,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关注程度这么高啊!但由于时间的关系,咱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后续请关注甘肃税务微信公众号留言,或拨打12366(或8112366)纳税热线服务电话,我们将及时为您解答!再次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也感谢邓处长的认真解答,咱们下次再见! [邓宏恩]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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