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9号 2019-4-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将我市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征缴期限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4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稳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市税务局、市残联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等进行适当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废止了《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的规定和《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7〕5号)第一条有关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间的规定。 (二)《公告》明确了施行之日后,我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公告》明确了施行之日后,我市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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