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发生的商品销售退回,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这时,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等科目,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如企业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果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除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可以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12月31日)前退回(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4月30日批准报出,该企业发生下列退货业务: (1)2004年12月10日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客户于2005年5月20日退货,则该企业应冲减2005年5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等。 (2)2003年12月20日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客户于2005年6月20日退货,则该企业应冲减2005年6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等。 (3)2004年12月18日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客户于2005年3月10日退货,则该企业应冲减200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等。 (4)2003年12月22日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客户于2005年2月10日退货,则该企业应冲减200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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