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偶然所得的定义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的解释,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引发偶然所得的行为,比如购买彩票、参加体育运动等各类比赛,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并非偶然行为,但是参加比赛是否会获奖、购买彩票是否会中奖,其结果是不确定的。中国财税浪子个人推断,偶然所得的核心在于所得的结果是否出现会具有偶然性,买彩票中奖了就会有偶然所得,没有中奖就不会有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普遍都是射幸行为的结果。 比如,某国有企业举办职工田径运动会,某职工在男子1500米长跑中获得第一名,单位奖励现金1500元。实务中我们对这1500元到底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还是按照偶然所得征税存在极大的争议。 比较普遍的观点还是认为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其原因在于获奖者首先的身份是企业的雇员。我个人主张按照偶然所得征税,其理由在于单凭雇员身份该职工并无法获取该项奖金,获奖的诱因在于其参加了单位组织的田径运动会的比赛,比赛的结果具有偶然性,因此该项奖金仍应归属于偶然所得。 但凡遇到上面的案例,就会有人提出,要是像你这样处理成偶然所得就会存在人为调节的空间。比如本来该给某个特殊人员发工资,但涉及了高档税率25%-45%,就给他搞个比赛将一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偶然所得以降低其税负。我不敢保证没有企业会钻这个空子,但是每一项所得都有其具体的定义和引发所得的具体事项,基础定性应当得到尊重。对弄虚作假的处理和所得项目的定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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