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边销茶征收产品税问题给四川省税务局的批复 [88]财税产字第097号 1988-05-28 你局川税-[88]201号请示悉。关于对边销茶征税问题,税务总局《产品税问题解答》曾明确规定,边销茶是指边销原料茶,在采购环节按10%税率征税。但一九八六年《产品税、增值税税目注释》中又将边销茶解释为紧压茶,造成政策执行不一。经研究,我们认为,边销茶包括边销原料茶和紧压茶。在采购环节依1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边销茶是指边销原料茶。对用已税边销原料茶加工生产的边销紧压茶在出厂时不再征收产品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8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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