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而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应按如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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