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发文 机关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 日期 |
废止条款 |
废止理由 |
1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7]44号 |
1997年2月28日 |
《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十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批准。 |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执行。 |
2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7]44号 |
1997年2月28日 |
《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纳税人在已于我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市属及以下企业经市地税局审核、省属企业经省地税局审核后,视同已交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 |
改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执行。 |
3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等几项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1]119号 |
2001年8月2日 |
二、关于国有农口免税问题。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辽东、辽西、辽北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减免税。 |
改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执行。 |
4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辽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
辽地税所[1996]234号 |
1996年10月10日 |
全文 |
改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上市公司统一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250号)执行。 |
5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转发省政府〈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6]235号 |
1996年10月10日 |
全文 |
改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上市公司统一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250号)执行。 |
6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中国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6]115号 |
1996年5月27日 |
全文 |
改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上市公司统一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250号)执行。 |
7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铁岭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7]59号 |
1997年3月20日 |
全文 |
改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上市公司统一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250号)执行。 |
8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7]65号 |
1997年3月27日 |
全文 |
改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上市公司统一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250号)执行。 |
9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铁岭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7]64号 |
1997年3月27日 |
全文 |
有效期已过,自行废止。 |
10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对铁岭县第一人民医院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示的批复》 |
辽地税所[1996]206号 |
1996年9月2日 |
全文 |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执行。 |
11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征收管理业务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7]298号 |
1997年12月11日 |
九、大型企业出租、转让本企业人防工程设施,按国家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36号《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 |
改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执行。 |
12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4]64号 |
1994年12月2日 |
二十、关于职工集资利息的扣除问题。企业职工集资利息的扣除标准,凡属长期性质(超过三年以上)的集资,可按年利息率百分之十五掌握,允许在税前扣除。不属长期(不足三年)的,可按年利息率百分之十三以内掌握,允许在税前扣除。 |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执行。 |
13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9]281号 |
1999年11月1日 |
一、纳税人向职工集资利息支出和纳税人上缴的资产占用费按6%年利率标准扣除,若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高于6%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 |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执行。 |
14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支出凭证使用问题的批复》 |
辽地税所[1999]200号 |
1999年8月4日 |
二、根据《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四条二款“出版企业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并按定价(零售价)全额收取价款的,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10 %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 但不得直接支付给个人”的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自办发行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30%比例据实扣除宣传推广费;对按此比例确实不够支出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分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执行。 |
15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7]326号 |
1997年12月30日 |
三十二中的(四)纳税人向职工集资的利息支出,按年利率10%标准扣除。 如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于10%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 三十四、资金占用费的扣除。纳税人上缴的资金占用费,资产所有者与纳税人是投资关系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若是借贷关系的,年利息率在10%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三十五、广告费的扣除。纳税人为宣传本单位产品及经营项目等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凡取得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广告专用发票的,允许扣除。 |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执行。 |
16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一九九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6]296号 |
1996年12月6日 |
十二、外贸企业支付给国外企业或个人的佣金,凭收款方出据的合法凭证,允许在不高于出口交易额5%的幅度内据实税前扣除。 |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执行。 |
17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7]326号 |
1997年12月30日 |
第三条第(一)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年限按以下规定处理:1、纳税人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 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执行。 |
18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7]326号 |
1997年12月30日 |
二十三、住房补贴的扣除。纳税人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纳税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的5%)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无住房周转金的纳税人给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扣除。 |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执行。 |
19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辽地税流[1995]199号 |
1995年10月17日 |
全文 |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
20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明确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1]83号 |
2001年3月30日 |
全文 |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
21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2]3号 |
2002年1月14日 |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及风险抵押金,报经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据实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六、关于临时劳动用工问题。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临时劳动用工或由劳动部门认可的临时劳动用工,其工资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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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
辽地税个[1997]243号 |
1997年10月5日 |
第一条:《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暂定为500元/月;从业人员工资的扣除标准暂定为300元至500元。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并报省局备案。第六条中的“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
省局将重新修订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和修理费摊销政策。 |
23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开展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1]214号 |
2001年7月30日 |
第二条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重点纳税人可以书面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
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
24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征收管理业务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7]298号 |
1997年12月11日 |
六、关于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范围和审批程序及权限问题。 (一)下列部门兴办的校办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可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 1、省、市劳动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2、县以上党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包括武警部队)所属军队院校兴办的集体性质的校办企业。 4、学校与学校投资举办的股份制企业、合作联营企业。(二)减免税审批程序及权限。 市属单位举办的校办企业,由市地税局审批。省属单位举办校办企业,其所在地在沈阳、大连二市的,由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所在地在其它市的,由所在地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包括武警部队)所属院校兴办的集体性质的校办企业一律经各市局审核后报由省地税局审批。 |
改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执行。 |
25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流[1994]12号 |
1994年9月22日 |
全文 |
改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执行。 |
26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辽地税流[1997]42号 |
1997年2月28日 |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房改中产权单位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及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业务。 |
改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执行。 |
27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辽地税流[1997]42号 |
1997年2月28日 |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地处沈阳、大连的省直企业发生的需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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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辽地税财[1998]420号 |
1998年12月29日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的业务:年减免房产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业务。第二款: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的业务:年减免房产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业务。 |
修改为“房产税困难减免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