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1]184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1年度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30
摘要:《汕尾市2021年度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1年度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函[2021]184号      2021-7-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2021年度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汕尾市2021年度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有效激活发展新动力,着力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企业竞争力,鼓励工业企业做强做优,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全面振兴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申请本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汕尾市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二)以集团名义申报的,集团内所包含的企业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必须在汕尾市同一县区内,且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同一自然人。集团包含在内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符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统计标准,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二、奖励标准

  鼓励已纳统规上工业企业不断扩大生产,推动产值跨越新台阶,对2021年度产值、增速达到以下标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22年度实行奖励:

  (一)2021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文无特

  殊情况,“以上”表述皆含本数,“以下”表述皆不含本数),1亿元以下,产值增长20%以上,且2020年度产值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二)2021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产值增长20%以上,且2020年度产值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2021年产值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产值增长20%以上,且2020年度产值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2021年产值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产值增长20%以上,且2020年度产值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五)2021年产值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产值增长20%以上,且2020年度产值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六)2021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产值增长10%以上,且2020年度产值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奖励:

  (一)当年度新投产产值没有可比数的,以及当年度停产、退出规上工业统计库的。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三)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的。

  三、奖励申报时间和流程

  (一)奖励申报时间

  2021年度产值申报入库后,2022年1月20日至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填报《汕尾市支持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1,下称“申报表”)后,将《申报表》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送属地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由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联合本级统计部门进行初审,汕尾高新区企业报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工信局。

  2.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联合本级统计部门对照上述奖励标准收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名单进行初审后,填报《汕尾市支持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下称“汇总表”),并连同企业上报的《申报表》(附件1)和《营业执照》,以正式文件(含加盖公章电子版)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收到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会同市统计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情况予以核实,并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市工信局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信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信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4.申报程序完成后由市工信局按流程提请市政府审议,在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工信局按规定下达项目计划并函告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按企业属地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市直与城区奖励资金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奖励政策,发动达标企业积极申报,并服务达标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做到“应通知、尽通知,应申报、尽申报”。

  (二)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奖励方案》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涉及的企业经济指标以市统计局核定确认的数据为准。

  (四)本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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