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网站在异地设立送配货中心销售货物的,视具体情况纳税:送配货中心仅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既不开具发票也不收取货款的,送配货中心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由网站缴纳;如果送配货中心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由送配货中心缴纳增值税; (5)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也应缴纳增值税或由购买者进行代扣代缴。 3、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部分业务 (1)为网络交易双方进行身份认证的数字证书授权中心(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就其发放数字证书时向用户收取的款项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2)设立Internet支付网关,为网上交易的电子货币支付提供服务,向商家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的,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方案坚持了税收中性原则,保持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负担的公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8页。 2、蔡金荣主编:《电子商务与税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3、涂勤《电子商务: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世界经济》1999年第2期。 4、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美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6、张保明译:《美国政府文件: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载于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编:《计算机网络法律规范总览》,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486页。 7、王逸:《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参见:福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课题组:《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载于《国际税收》第12页。 8、《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 9、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2页。 10、国税发「2000」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课题报告集,分课题报告之二“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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