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发展尚不足十年,却已经给税收法律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然而在这一领域世界各地尚处于探索阶段,没有成熟完善的理论可资借鉴,也没有完全合理的法案可供实施。虽然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已形成初步的理论成果并出台了部分相关的法案,但由于税收征管的变革总是围绕地域税收管辖权这一永恒主题而展开,而发展中国家又尚未形成完整的维护自身税收利益的理论体系和相应的法律体系。因此,结合税收工作中的实践,笔者力求适当借鉴他国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为构筑有利于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体系提出较为可行的粗浅建议,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税收利益。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征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尽管电子商务已成为社会密切关注的热点,但鉴于其正处于高速发展变化时期,故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一个具有权威性并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统一的定义。现仅介绍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 1、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贸易组织在1998年9月25日发布的《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中指出“电子商务是指在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推广、销售、运输中使用电子化的工具”。这也是对电子商务的一种广义理解。 2、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从法律角度定义电子商务的国家。在其1998年10月颁布的《互联网免税法案》第5条(3)款中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包括提供进入因特网在内的任何在因特网上或通过因特网进行的交易行为,包括对财产、商品、服务的销售、租赁、许可、要约以及输送行为,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存在对价。” 3、我国学者 我国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有两层含义:狭义的和广义的。按照狭义的定义,电子商务一般指基于数据(可以是文本、声音、图像)的处理和传输,通过开放的网络(主要是因特网)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按照广义的定义,电子商务涉及局域网、内部网(Intranet)和互联网(Internet)等领域,它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它不一定取代传统,但是会加强商业活动。” 归纳各方观点可以看出大致相同的两点:一是电子商务必须有电子化工具的运用;二是电子化工具必须运用于商业活动,即电子商务=电子化工具+商业活动。 (二)电子商务的特征 电子商务的特征主要是基于其电子化手段的运用而产生的: 1、跨区域性与无址性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突破地界和疆域的限制而获得了全球发展的无限空间,使得边界和管辖权失去了意义,贸易的区域划分不再明显有效。 2、虚拟性 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谈判、签约和履行,根本无需直接会面,具有极大的隐匿性,交易过程虚拟化,这使得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所必需的交易信息的获得变得极为困难。 3、直接性 电子商务可以轻松实现企业与消费者的直接沟通,减少中间商环节,使零库存生产和零库存销售成为可能,这在大幅度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同时,也使得传统的中间商代扣代缴的税收征收办法无从实现。 4、无纸化 电子商务以电子方式进行信息传递,合同、票据等传统的纳税凭证都以电子文本形式存在,数据容易被随意修改且难以查证,如果再进行加密处理,则更增加了税务机关稽查逃、避税工作的难度。 (三)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新兴的商业运作模式,从1997年开始,电子商务迅速取得质的飞跃,真正成为全球性的新经济现象。据艾瑞市场咨询(iResearch)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达2.7万亿美元,预计到2007年全球电子商务总额将会达到8.8万亿美元。 我国的电子商务近年来发展势头也极为迅猛,市场规模相当可观。据iResearch预测,至2007年内地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由2005年的5300亿元人民币,骤增为17000亿元人民币,其中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16900亿元人民币。目前我国企业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根据数据公司(IDC)报告,2004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达到2600多万家,其中有30%多的中小企业使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约有800万家。 对于中地的网民来说,淘宝、易趣等网上商店已经和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2005年5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透露,到2005年4月底,我国上网用户已经突破1亿,达到1.002亿人,2004年地内网上购物交易额约为16亿元。这一系列数据说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日渐兴起,而与之相随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税收征管体系面临的冲击难题也必将摆在我们的面前,需要我们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和解决。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体系的冲击和挑战 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尚不足十年,面对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及巨额税收的流失,对这一新生事物是征税还是免税,便首先成为各地政府进退两难的选择,而这一问题的确定也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构筑的前提。如果决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则首要考虑的就是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的重新调整。因为电子商务的特性使得传统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难以直接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无论是对所得税还是对流转税均出现了适用的模糊化、边缘化的困境。 目前对电子商务是征税还是免税?无论官方还是学者均莫衷一是,出现了主税派和免税派。主税派认为,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商业运作的模式,其特殊之处仅在于交易方式的数字化、电子化,而与传统商务的盈利追求并无本质区别,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则势必会人为造成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税收负担差别,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使互联网成为新的“避税区”,如果免税无疑会造成巨额财政收入的流失。 免税派则认为,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需要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如果急于征税则会增加电子商务的运营成本,可能将这一新兴事物扼杀于摇篮之中,即使对电子商务征税也面临操作层面的难题。与其让税收条款成为一纸无法实现的公文,还不如暂免征税,以免损害法律的权威。 目前,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第一大挑战,主税派和免税派的争议仍在继续,任何一方都没有取得绝对的优势地位。但笔者作为税务工作者,取主税派观点。 (一)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冲击 当前,所得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传统的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难题:一是传统的收入来源地税收征管和居住税收征管的标准均呈现模糊化而难以准确判定。二是传统所得税税收征管按照跨区域所得的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和征收办法,而电子商务的特征却使得传统的所得分类标准边缘化从而变得难以定性区分,导致收入来源地税收征管和居住税收征管行使的前提也无从确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