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税建议字[202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1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5-14
摘要:进一步加大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明确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加大代偿补偿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12号提案的答复

冀税建议字[2020]58号      2020-5-14

尊敬的张宏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经营新冠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税收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减税

  疫情发生后,财税部门积极作为,先后出台了《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冀财税[2020]6号),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税费等政策,涉及支持防护救治、物资供应、公益捐赠、复工复业等方面。《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尽快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针对疫情防控“三个公告”的紧急通知》(冀财税[2020]7号)《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紧急通知》(冀财税[2020]11号)对各级财税部门落实中央政策和我省十条支持措施以及国家后续出台的相关税费政策提出要求,并实施台账式清单管理,逐项跟踪分析落实情况,疫情解除后将进行全面总结评估,专题报告。

  二、财政金融政策助力企业融资

  我省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金[2020]5号),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二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三是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一)落实专项再贷款贴息支持政策。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明确了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企业。

  (二)加快贴息资金审核进度。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审核责任和流程,已会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对第一批报送的企业贴息申请进行了初审,并将初审报告、审核意见表等资料提交财政部驻河北监管局审核。

  (三)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了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降低申报门槛,并明确要求市县财政、人社、人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为主要出发点,细化措施,用足用好政策。

  (四)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降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成本,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免收担保费或担保费降至1%以下,对提供蔬菜、禽蛋肉等生活资料的重大和直接保障民生的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率0.5-1个百分点。

  (五)进一步加大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明确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加大代偿补偿力度。普遍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可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其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援企稳岗政策纾解企业困难

  顶格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省人社、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和《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自2020年2月起,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减免期限,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工伤、失业、医保单位部分缴费。对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医疗保险减半征收5个月,对困难企业可缓征6个月社保缴费,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复工复产。同时,为确保企业养老保险正常发放,省级调拨统筹基金补助100亿元对各市进行补助。

  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条件,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进一步扩大了政策受益面。与省人社厅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9号),进一步扩大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对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中小微企业,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返还。

  四、优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推进政府采购便利化,对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开通“绿色通道”,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五、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须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流通企业应积极索取发票并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核算。如上游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具发票的,流通企业可以向上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反映。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罚则”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部门沟通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相关政策,了解国家政策制定情况。同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大力支持经营新冠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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