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按收付实现制核算长期投资的债券利息收入,错纳企业所得税案例 某企业于上年1月1日按面值购入50,000元威远公司发行的二年期债券。债券年利率为6%,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但检查企业的“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帐”,至今未有应计利息的会计处理。询问企业会计人员,称债券尚未到期,需到期还本付息时予以处理。 点评 企业的长期投资投资利息应按权责发生进行核算。即购入债券的利息在债券存续期间,应按月计算入帐。如此例,每月应计债券利息为250元(50,000×6%÷12),全年则为3,000元。企业错按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上年投资收益因此少计3,000元。也应以此为鉴! 【案例4】夸大收回投资发生的损失,虚减投资收益案例 某企业5年前以银行存款200,000元向联营单位投资。5年后联营期满,按联营协议收回投资。联营各方协商确定,该企业可收回现金150,000元,另可收回一台设备,其原值40,000元,累计已提折旧800元折价32,000元。该企业在收回投资入收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 贷:累计折旧 18,000.00 点评 企业收回长期投资额小于长期投资帐面金额,产生差额作为投资损失处理,无可非议。但该企业财会人员趁此之机,故意多计收回固定资产的折旧,将实际投资损失18,000元,夸大为28,000元,以此少纳企业所得税款,可谓无空不钻。若企业收回长期投资额大于长期投资帐面差额,应作投资收益处理时,不知又将作何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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