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487号 2011-5-18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出租运营企业: 按照国务院改革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履行价格听证会等法定程序,2006年9月我市建立了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为疏导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根据《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津价费[2006]230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运价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出租汽车司机应向乘客出具“天津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按照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加收燃油附加费为临时性措施,今后将综合成品油价格变化等情况做相应调整。 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做好加收燃油附加费的相关配套工作,指导出租汽车企业在出租汽车的指定位置张贴加收燃油附加费提示标识,及时发放“天津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和咨询解释工作,确保加收燃油附加费措施顺利实施。 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出租汽车经营者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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