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市国税发[2008]62号 2008-06-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且跨县(市、区)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办法》执行。个别企业因情况特殊,不适宜按《办法》执行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作出调整。 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