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失效]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8-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自动失效。
1.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55元的3倍的12%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244元/月; 2.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以上标准自2015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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