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所[1999]13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6
摘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提取管理费执行定额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市局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情况制定。下属单位为亏损或微利的,不准提取管理费。未经税务部门审批提取的管理费,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9]131号       1999-05-2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捐赠收入必须是捐赠人自愿无偿提供的捐赠。为捐赠人及捐赠人的指定人提供经济利益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不能视为捐赠收入,应依法征收所得税。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比照事业单位同、行业、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按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按各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参照企业标准计算,允许税前扣除。实行按比例分摊费用的,按分摊的业务招待费予以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可按行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提取或计算;需执行加速折旧年限或最短折旧年限的,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按加速或最短折旧年限提取或计算折旧。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提取管理费执行定额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市局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情况制定。下属单位为亏损或微利的,不准提取管理费。未经税务部门审批提取的管理费,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七、对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财税字[1998]445号)中明确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所有免税项目按(辽财税字[1998]178号)文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实行企业化管理或内部成本核算的,其资产、费用、损失等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在提取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时,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的设备购置费中列支的修购基金,经计算不超过固定资产折旧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的修缮费中列支的修购基金,在提取标准内的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在固定资产购置和修缮时,发生的费用和支出不允许重复扣除,其中属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2.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已经一次性列支后,再发生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如房屋、设备、车辆及材料等等,均不许税前扣除;其它方面损失,如应收款等等,按规定扫批后允许税前扣除。

  九、各项涉税审批权限仍按(辽财税字[1998]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文件中第9页第二行左数第3个字“低”应改为“高”。

  十一、我省执行此办法时间为1999年7月1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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