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集中受理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310号 2000-10-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文)下发后,一些地方来电、来函询问,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也称为“一点服务”)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省内跨县(市)的出租电路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我省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省内跨县(市)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县(市)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县(市)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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