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村卫生室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1]89号 2001-09-18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咸地税发[2001]105号文已收悉。关于对村办卫生室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规定“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室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的各项税收仅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本身应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而不包括承包、承租人或医生个人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在内。因此,对村卫生室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租人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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