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地税个所字[2001]133号 2001-07-31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第六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和个人档案,实行重点监控。 二、各地要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对查处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同时要将情况报省局。 三、各地要对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试行年度申报制度。 四、各地要在今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报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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