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125号 1997-07-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我局1996年以京国税[1996]085号通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在贯彻落实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工作中,各区县局、直属分局领导非常重视,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填票、录入、上报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为全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提供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我市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一年多来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运行、上报的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须及时纠正: 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晰,录入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因此形成上报信息的错误,不能作为可靠信息使用或无法查询。 二、数据不及时上报,影响全市汇总上报工作。 三、录入人员操作有误,造成上报软盘无数据内容。 实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是涉及全国各地出口退税电子化顺利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工作质量的优劣关系到我市税收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直接影响出口企业退税政策能否落实的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非常重视,因此,再次要求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高质量完成这项工作。 为提高我市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质量,保证上报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的正确性、安全性、完整性、保密性、及时性。市局要求: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主管领导要认真检查一下本局对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的运作落实情况,是否做到分工明确、岗位责任落实,是否严格按照市局要求认真录入、及时上报,上报的数据是否正确无误。 二、为保证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录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认真抓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规范填开工作。填开不规范的专用税票不能发出,填写字迹不清的录入前应核对无误后,再做录入。 三、为保证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凡是当月发生填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业务的,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录入,并于次月10日前上报市局计算中心。对本月没有发生填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业务的,应书面向市局计算中心报告本月无数据。 四、加强对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的考核。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情况通报第一期(见附件)的内容,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推动促进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市局也将该项工作列入对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考核评分的内容。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主管局长要及时研究解决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运行中业务和技术性问题及时向市局计算中心反映,研究解决。 附:进出口税收情况通报第一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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