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所字[1995]第11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2-07
摘要:其他企事业单位,凡税前弥补额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30万元以下的具体审查权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第116号      1995-12-07

  税屋提示——
  2.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鲁地税二字[1998]第10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1998年4月29日起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所字〔1994〕8号文)和《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4]10号文)下发后,各地严格按照省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加强了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减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各地反映和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省局研究决定,将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一、将鲁地税所字[1994]10号文中第二条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调整为:企业遇到风、火、水、震自然灾害的情况,省属企业及省以上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办企事业单位,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政策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除上述企业和项目外,其他企业和项目按政策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将鲁地税所字〔1994〕8号文中第三条申报程序和权限第(四)款调整为:省直企业和省及省以上主管部门所办企事业单位,税前弥补亏损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其他企事业单位,凡税前弥补额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30万元以下的具体审查权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希各市、地严格按上述权限报批,进一步加强对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弥补亏损工作的管理,坚决纠正越权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问题,防止税款流失。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