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与税收上对存货成本处理的差异 企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视同销售”)。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是指它的购置成本,减去税收上允许的任何损失和已提取的折旧,加上已纳税的收益。这是避免重复征税原则的体现。因此,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交易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印花税、运杂费、装卸费、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后确定。那么,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无论是收到补价的一方,还是支付补价的一方,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均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交易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也就是说,收到补价的一方,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加上交易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支付补价的一方,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和交易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总计税成本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对于涉及补价数额超过25%的情形,应按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这一点在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上是一致的。 三、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及所得额调整 例1 :甲企业:换入商品的计税成本=换入商品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130000+0 =130000(元); 差异额=计税成本-会计成本=130000-135850=-5850(元)。 如果甲企业换回的库存商品用于直接对外销售,则可以按照已销商品占该批商品的比例,对差异额进行分配,然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甲企业是工业企业,甲企业领用该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最终应减去5850元差异额后,来确定甲企业产成品计税成本,并以此确定产品销售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既有已销产品、又有库存产成品的情况,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比例分摊法”计算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2 :(1 )甲企业:换入存货的计税成本=换入商品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1000×11+0 =11000 (元); 或者,换入存货的计税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11500 -585/(1 +17%)+0 =110 00(元); 差异额=计税成本-会计成本=11000 -9576.30 =1423.70 (元)。 (2 )乙企业:乙企业换入存货的计税成本=换入商品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100 ×115 +0 =11500 (元); 或者,换入存货的计税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11000 +585/(1 +17%)+0 =115 00(元); 差异额=计税成本-会计成本=11500 -10500 =1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照例1 的方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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