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区石油系统职工补贴津贴收入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四字[1999]5号 1999-4-1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结合我区各油田作业区深入荒漠、远离市区及作业人员不能回家就餐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对各油田一线作业职工每月取得的各种补贴、津贴收入中的一部分视为差旅费津贴中的伙食补助,准予税前扣除。具体数额以财政部门规定每人每天15元和到一线实际作业天数为标准来计算,月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330元。 二、前款规定仅限于石油系统各油田在一线作业的职丁。石油系统其他单位和部门(包括各石油化工企业)职工工资中的各种补贴、津贴收入,除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外,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石油系统各油田一线作业职工的范围和人数由各扣缴单位据实申报,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要以扣缴户为单位对各油田一线作业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单独建档,认真审核,强化监管,加强稽查。 四、各地、州(市)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石油系统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对辖区内油田一线作业人员的范围、数量要从严控制,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局。 五、上述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