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19
摘要: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川地税发[2002]63号            2002-07-19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