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川地税发[2002]63号 2002-07-19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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