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8]15号 1998-06-24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国务院近期部署的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省局在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总局加油站税控计价器尚未推行前,我省对所有加油站的加油机实行铅封的办法,防止随意调整加油机计量计数器,偷逃国家税款的问题。各市地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与技术监督部门联系,搞好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7月底前,各市地应按办法规定手续,完成对当地加油站的加装铅封工作。办法中涉及有关表格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表格内容,以满足工作需要。8月10日前各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局。工作中遇到的间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行业的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设立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销售和批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第三条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使用的加油机是国家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显示和储存的加油数量是国税机关审核计税销售额,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重要依据。各地国税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对所有加油站的加油机进行检查并铅封,以确保计量准确和累计加油数量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凡使用加油机计量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无论规模大小,必须按规定设置帐簿,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一律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国税机关要定期查验控制销售数量,按规定核实征收。 1.对现已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必须于本《办法》实施后20日内(新开办的于开业前)将其经营项目、品种、加油机类型数量等有关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 2.国税机关应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核实后记录其加油机计数器的累计加油数量,对加油机进行编号,并对加油机计量器、计数器加铅封,以确保计数真实准确。对加油机的计量器、计数器进行铅封时,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国税机关及加油站三方人员同时参加,由技术监督部门人员进行铅封,税务人员填制《加油机期初数据统计表》一式三份(附表1),经加油站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加油站保存备查,一份交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一份由国税机关作为征管资料保管。 3.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核算应纳税额,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期限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同时附报《成品油销售申报明细表》(附表2)。 4.主管国税机关应实行专人管理,按月查验加油机数据和铅封情况,并详细记录,据以征收税款。 第五条 加油机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更换或新装加油机,纳税人应同时向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国税机关抄录加油机计数器显示的加油数量,由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开启铅封方可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或更换后的加油机需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重新按规定进行铅封,并记录有关数据,未经批准纳税人不得擅自开启铅封。 第六条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加油站,可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发票的使用应按规定严格监督,认真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和票款结报制度,对虚开、代开、拆本等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维修、更换、新装加油机不按规定报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机关批准,擅自开启铅封改变加油机计数器加油机数量的,经查实后按偷税处罚。 第八条 各地国税机关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加油站进行综合治理,共同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尤其要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支持配合,做好加油站铅封和税源控管,要联合对加油站铅封的完整性、计量计数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各市地国税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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