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外[1999]27号 1999-06-1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工作的组织和要求 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是加强涉外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换证是加强税源管理,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打好基础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各级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结合换证工作,开展税源调查和清查漏征漏管户,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同时要做好对外商的服务工作。 二、换证时间 换证工作自7月份开始,10月中旬结束。7月份为准备宣传阶段,8月份、9月份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县市局应在10月5日前将换证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地局,市地局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局外税处。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及发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我局委托浙江圣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发放。换证工本费的收取及使用按照浙地税征[1999]34号文件执行。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外税处联系。 附:国税函[1999]2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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