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1]23号 2001-06-06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决定从2001年6月1日起到7月底止,对全省出口企业开展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登记换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件范围凡于2001年5月底前已领取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件的出口企业,都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换发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件;对于新批准的以及未领取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出口企业,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领取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件。 二、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时应附送下列资料 1、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享有进出口权的批文; 2、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4、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件及表格的印制和发放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及表格样式由省局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各市国税局以市(地)为单位根据本市出口企业的数量到省局统一购领。 四、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编号统一按以下规定编制:编号共15位:第一位至第六位数代表出口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采用我国行政区域标准代码;第七位至第八位数代表出口企业经济性质:“10”全民所有制,“20”集体所有制,“51”联营,“52”股份,“59”其他混合所有制;第九位数代表出口企业级次:“1”中央,“2”省级,“3”市级,“4”县级,“5”其他;第十位至第十一位数代表出口企业类别:“01”外贸企业,“02”工贸企业,“03”内资生产企业,“04”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二位至第十五位数代表出口企业序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顺序由负责办理退税登记的退税机关从0001开始编号。 五、换证的工作要求换证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任务重,各级退税机关必须统一认识,做好充分的准备,进行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换证过程中,各级退税机关要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同时,应加强与工商和外经贸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严防虚假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登记行为的发生。 为掌握各地换证工作实际情况,要求各地换证结束时准确填制《换发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分县(市)局并由市(地)局汇总一并以邮寄方式上报省局。省局将对各地换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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