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考核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7]453号 1997-10-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促进我市地税系统专业稽查机构执法水平的提高,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建立科学严格的专业稽查工作考核和管理机制,现就我市地方税务系统加强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考核是根据我市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措施,并被列入系统双文明考核的工作内容。通过对稽查工作相对指标的考核,建立管理制约机制,促进专业稽查机构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二、本市地方税务系统各区、县局、各分局应按照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定期对税务稽查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并由税务检查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稽查工作计划管理考核 1、税务稽查机构须按照市局和区、县局、分局的税务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具体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季度实施稽查工作方案和具体完成稽查任务的措施。年度、季度终了后,要有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针对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税务稽查工作计划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各项稽查工作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及稽查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完成稽查任务情况以及年度、季度工作报告情况。 (二)、落实稽查工作制度情况考核 1、税务稽查机构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应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和市局有关稽查工作制度的规定,具体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2、各单位可结合年度执法检查或按季度抽查税务稽查机构落实稽查工作制度情况。 (三)、稽查机构内部管理考核 1、税务稽查机构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中须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从文书、票证、印章、戳记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2、稽查工作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确定稽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情况、稽查台帐的设置和管理、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稽查工作统计报表的报送、案例编写及案卷归档管理等情况。 3、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组织对稽查机构工作管理情况的考核,采用抽查或其他方法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对发现问题的除进行处理外,还要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四)稽查工作业务考核 稽查工作业务考核的内容包括:检查计划完成率;检查发现问题率;检查加收滞、罚率;检查入库率;复查发现问题率。 1、检查计划完成率 即:每季度实际检查完成案件数/计划安排检查案件数×100% 2、检查发现问题率 即:每季度检查发现问题的案件数/实际检查完成案件数×100% 3、检查加收滞、罚率 即:每季度检查加收滞纳金或罚款案件数/检查发现问题案件数×100% 4、检查入库率 即每季度检查收入(包括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全部入库案件数/检查发现问题案件数×100% 5、复查发现问题率 即:每季度复查发现问题案件数/每季度复查案件数×100% 四、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稽查机构工作考核程序和办法,并报市局备案,保证有效开展对税务稽查机构的工作考核。 五、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按季度对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进行考核并于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市局上报考核结果。市局将结合各区、县局、各分局稽查工作考核情况进行评比。 六、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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