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1998]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20
摘要:万县、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利于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或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1998]43号              1998-05-20

万县、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渝投资,促进重庆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继续执行1997年市政府颁布的《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现就各项优惠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投资领域

  (一)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可以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二、审批权限

  (二)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与非国有经济合资合作的企业,不需国家平衡资金的,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

  三、税收

  (三)所得税

  1.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

  (四)财政返还

  对投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支柱产业、老工业嫁接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10年内返还已征企业所得税属市财政收入部分。

  四、工商登记

  (五)对投资于国家和我市鼓励投资的产业,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不含200万)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投资者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申办有关项目。

  (六)外商投资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再接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证书。

  (七)对投资规模大且资金到位好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其他企业,达到企业集团条件的可以登记成立企业集团。

  (八)外商以带资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对现有国内企业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25%以上的(含25%),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九)放宽对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限制。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适当放宽。

  (十)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来渝投资开办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5%收取登记费。

  五、外汇管理和信贷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境外筹借资金,所筹借的外债资金可结汇成人民币。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外汇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向境内金融机构质押,获得人民币贷款。

  六、土地和房产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其场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一律减半征收。

  (十四)对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柱产业和嫁接改造国有老企业的生产型项目用地,除支付征地成本和按规定上交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外,经市政府批准,对应收的土地出让金予以优惠或免收。

  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国有土地的,可以由土地使用权单位出租,市政府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按投资比例返还外商;也可以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优惠价格出租给外商。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其它费用免收。

  七、生产经营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免交中方职工的物价补贴。

  (十七)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出口,如出口产品换汇成本低于外销价,可以享受按1998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1美元给予0.10元人民币奖励。

  (十八)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出沿海地区的部分,经企业各方协商后,允许在合营企业分配给中方的利润中给合营企业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各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约定。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不受集团购买力控制。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不符合国务院规定及市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目录以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开发性移民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搬迁企业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应视同移民搬迁企业,在用地、贷款、税收和库区后期扶持等方面享受移民搬迁企业所有的优惠政策。

  (二十二)鼓励外来投资企业者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设施建设,除享受恢复建设部分的优惠政策外,对于扩大部分也可享受同等优惠,或者对恢复建设后的设施出卖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在移民补偿资金拨付上予以优先。

  九、物资进出口

  (二十三)凡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四)加工贸易为复出口项目进口所需生产设备予以免税。海关对进料加工合同备案、核销等在手续、政策上给予方便。

  (二十五)对用于扶贫开发项目的进口农用物资(种子、农药、饲料、肥料等),海关给予政策支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十六)商检机构对符合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优先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凡符合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优先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保证随到随签。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所进口的财产,按规定办理价值鉴定,商检机构应快速、高效、公正的办理,其鉴定费计算中,1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2.5‰;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2‰;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1‰;对费额一次超过5000元人民币以上部分减按80%优惠计收。

  十、劳动人事

  (二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招聘企业中方人员,也可以委托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聘,聘用对象一律由外商投资企业自主确定、劳动部门优先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招工服务管理费。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与其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推荐的在职职工中择优聘用中方人员。

  (二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劳动行政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时,免收手续费和外国人就业服务管理费。

  (三十)国际跨国公司来渝新办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招聘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到市外招聘,确需转移户籍关系的免城市增容费。

  (三十一)外商投资企业需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研究生中招聘员工的,允许其直接与大中专院校联系,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矿产资源开发

  (三十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分成部分实行50—100%减免。

  十二、其它

  (三十三)凡外商投资企业自带项目产品购买重庆市的企业,在企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收购价可作20%以内幅度的优惠,如安置在册职工一半以上,可将优惠幅度扩大到30%。

  (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根据合同规定需要长期居留的,公安机关积极办理长期居留手续;中方人员因商务活动出国,可向市政府授权部门申请,也可向市公安局申请,一次审批,多次出国。

  (十五)万县、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利于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或实施办法。

  本补充规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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