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电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1]23号 2001-08-30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电费专用发票的通知》(浙国税征[2001]4号)精神,为适应电力部门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决定使用新版电费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供电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款项时,必须统一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电费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用户向供电企业支付电费时,必须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电费专用发票分小型用户电费专用发票和普通用户电费专用发票两种(式样附后),发票种类码分别为“16”和“17”。小型用户电费专用发票手工版规格为150 mm×95 mm,电脑版规格为150mm×101.6 mm;普通用户电费专用发票手工版规格为205 mm×228.6 mm,电脑版规格为205mm×228.6 mm。 三、电费专用发票暂按具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印制企业具名发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开具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第三联记帐联,开票方作为原始凭证。各地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联次。 四、新版发票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印制、使用,旧版发票使用到2001年底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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