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315号 1999-12-15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上缴县联社的管理费按总收入的2%提取。 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节余的,报经同级国税部门审核同意,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三、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国税函[1999]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