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9]31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1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315号                    1999-12-15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上缴县联社的管理费按总收入的2%提取。

  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节余的,报经同级国税部门审核同意,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三、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国税函[1999]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15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