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7]179号 1997-11-0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是东北集团公司在沈阳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电力经营企业,其主要业务是租赁经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的部分老旧机组,并进行节能环保改造。该公司租赁经营老旧机组和改造增容的电量全部销售给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由于受电力价格管理体制的制约,其电力销售收入通过两个渠道收取,一部分向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收取,另一部分通过综合电价的差价电费形式委托各电业局或“三电办”代收。 鉴于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公司特殊经营形式,为兼顾发电和供电地区的利益,妥善解决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经研究,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暂比照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即发电环节每千千瓦时预征6.5元,供电环节对差价电费收入按3.7%的征收率预征,然后在沈阳集中结算征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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