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2]30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30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字[2001]9号)的规定,辽宁全省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我省各市仍应按此规定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2]301号             2002-10-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字[2001]9号)的规定,辽宁全省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我省各市仍应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国税函[2002]8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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