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沪国税所[2009]58号 2009-06-0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企业除按《通知》第五条规定报送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 2、市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年检通知复印件。 二、[条款废止]符合《通知》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备案手续。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享受当年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申请,但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5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并建立管理台帐。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a元)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暂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备案。 三、[条款废止]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xls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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