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二批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1]53号 2001-06-2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01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0]137号、湘政办函[2000]174号、湘政办函[2001]4号、湘政办函[2001]63号和湘地税发[2000]2号文件规定,现就第二批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7月1日起,经营性公路、桥梁(名单附后)收费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地税发票,原用收费票据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二、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经营机构(公司)应凭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向交通厅的行业管理局领购发票,没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不得领购发票。 三、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公路经营机构(公司)收费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依法按时纳入地税机关管理。 本文未尽事宜按湘地税发[2000]2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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