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前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6]298号 1996-07-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市局决定在宣武、怀柔两个区县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发现了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速度较慢而影响换证工作的问题。为使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就提前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接此通知后要积极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对已发放《全国组织机构统-代码证书》情况进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对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单位,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指导,要求纳税人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前,提前到主管技术监督机关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二、对于个别应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而按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不符合领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经市局与市技术监督局协商,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无营业执照、批准证明的纳税单位,可持上级单位证明和“《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以下简称“协办单”并附后),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二)有营业执照、无公章、无财务章的纳税单位持上级单位介绍信和协办单,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上级单位批件找不到的纳税单位,持上级单位证明、协办单以及简明介绍原因材料,办是《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单位,出现上述情况,持协办单位等证明资料到国家技术监督局,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先到市编委取得代码,再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后,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第(一)、(二)、(三)条情况均在市技术监督局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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