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220号 2009-08-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备案时,除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规定的报送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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