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6]43号 1996-07-1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为便于各地加强对集中纳税企业的管理,现将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所属集中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名单附后)随文下发,请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所属集中纳税成员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投资兴办的非工业、供销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就地墩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所属集中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7月19日 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所属集中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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