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148号 2004-10-1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约定价的实施机构问题 为规范预约定价操作,确保谈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要求,其具体实施应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内设的国际税务管理科(处)统一办理,各县(市、区)局做好协助工作。 二、关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的谈签问题 凡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市局一方面要对有关协定进行认真学习,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国际市场行情进行全面地调研、预测,掌握其现状和变化规律;另一方面对预备会谈、审核与评估结论、预约定价安排草案、执行、续签、变更、修订、中止等情况,应及时、完整地书面报告(一式两份)省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核准;对预约定价正式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当同时上报省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关于对《实施规则》的学习贯彻问题 为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该《实施规则》对纳税人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进行的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与评估、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监控执行等管理工作均作了具体规定。作为对外商投资企业深层次管理的新的突破口和重要内容,各市要系统学习并掌握其基本操作程序,结合当地实际,总结近年来对预约定价实践的经验,按照《实施规则》各环节的实质要求进行操作,切实规范地抓好预约定价实施工作。近期省局将举办一期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培训班进行专门培训,各市要对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系统归类整理,10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省局归集后在培训班上进行研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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