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鄂国税函[2009]183号 2009-11-26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你局报送的《关于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荆国税发[2009]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从2009年11月1日起,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采用按销售收入配比分配增值税税额的征收方式。即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的当期商品进项税额统一在公司本部申报抵扣,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上报公司本部汇总,公司本部汇总核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后,按各所属加油站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各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应纳税额=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所属加油站销售收入÷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收入 二、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份正式启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管理系统》。 三、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实施日常监管,对少报应税销售收入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不得在公司本部的应补(退)税额中抵减。 四、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见附件,名单如有变动,省局将及时发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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