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2]210号 2002-07-1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粤地税函[2002]3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土改期间被农会拍卖侨房,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取得由政府支付的补偿款收入需汇出境外的,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售付汇不予征税证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出具的《广东省土改农会拍卖侨房确认证明书》和《处理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予以退回)。 2.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自行办理的,提供本人护照或境外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则由代理人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予以退回)、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予以退回)。 二、[条款废止]从文到之日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在土改期间被农会拍卖侨房、城市改造建设中房产被拆迁等情况下取得政府补偿收入,按规定审核后应出具不予征税证明的,在省局未明确有关的证明样式前,统一使用市局制定的《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样式(见附件)。考虑到该证明实际用量较少,请各单位使用时按样式自行打印,市局不另行印发。 附件: 3.粤汇函[2002]23号 4.粤侨办[2002]23号 5.《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样式(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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