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6]12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青地税发[2006]122号        2006-06-20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邮政局商函广告局、发投公司、各区市邮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各级税务部门和邮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统一认识,转变观念,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级税务部门和邮政部门要分别成立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我市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为确保今后顺利做好纳税人完税证明的邮寄工作,各基层税务局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要加大对扣缴义务人日常申报数据的核实比对工作,特别要辅导好扣缴义务人做好有关纳税人基本信息的录入、变更和申报等工作,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规范,以利于完税证明工作的开具。在日常开具完税证明的工作中,对于未列入开具试点范围但实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企业的其他纳税人,因子女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其他特殊情况,纳税人确需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数据后,予以开具,同时要做好已开具记录。

  三、为确保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确定由青岛市地税局委托青岛市邮政局负责全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统一邮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按照《青岛市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细致的做好开具完税证明各环节工作的配合和传递工作,配合和支持邮政部门做好有关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制作和邮寄(退回)等工作,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有序进行。

  四、各级邮政部门要认真按市地税部门与市邮政局签订的《开具寄送个人所得数完税证明的有关合同》等执行,严格按流程操作,确保按纳税人的邮寄地址准确无误地投递,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纳税人数据的保密工作,税务和邮政部门将建立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传递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操作规程,确保我市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顺利开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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