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0]100号 2000-7-1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我省律师事务所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针对目前全省律师事务所还没有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人员尚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加强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配合 各级地税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摸清本地区律师事务所的户数、组织形式、规模大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换信息,定期核对有关纳税资料,共同做好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大税法宣传和培训力度 考虑许多律师事务所改制、组建时间短,对税法知识了解匮乏的实际情况,各级地税、司法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让办税人员及时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规,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办税能力。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目前我省律师事务所没有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尚不能真实核算各项费用支出的实际,经研究确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我省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青岛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执行。 四、加强发票管理 企业收入是正确计算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依据,为使各律师事务所真实反映各项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取得律师服务收入时,必须向接受服务者开具山东省××市(地)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并如实申报纳税。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地税、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时申报纳税或有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地税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司法厅 2000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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