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卫星电视节目收转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191号 2005-12-0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对各级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从事卫星电视收转业务,并向电视台收取的卫星电视节目收转费(或频道收转费、入网费、落地费等)收入,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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