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复函[全文废止] 京财综[1996]270号 1996-3-22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办发来的《关于免征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城市容纳费的函》已收悉。经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并将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对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城市容纳费: 一、有直系亲属在京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二、原籍在北京市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三、在海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以及有一定造诣的高级知识分子; 四、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它情形。 特此函复。 北京市财政局 1996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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