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69号 2008-02-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03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修订]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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