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非住宅存量房应用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进行评估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1〕61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按照规范统一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技术标准,经房地产评估专业机构对我市市区和宣州区各类商业用房、写字楼、工业厂房、车库(位)的非住宅存量房进行数据采集,并通过市财政、物价、住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专家评审、论证、复核。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1月28日起对上述非住宅存量房正式实施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进行评估。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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