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后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与当地地税机关征管范围调整和管户移交工作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9]119号 2009-07-28 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延安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0号)的有关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延安征收处(以下简称“驻六市征收处”)更名和业务调整后,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相关六市地税局征管范围调整及管户移交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范围调整 (一)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范围调整。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所管辖的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在陕总机构汇总后,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具体的调整时间为:银行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即2009年第三季度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2009年10月申报期在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从2009年8月1日后向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即2009年9月申报期开始向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 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所管辖的城市商业银行(即将成立的长安股份制银行),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即2009年第三季度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2009年10月申报期在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 (二)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以外的信用社、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范围调整。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所管辖的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以外的信用社、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省国库。 (三)陕西咸永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路通行费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范围调整。陕西咸永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路通行费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2009年8月1日后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即2009年9月申报期开始向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 (四)金融保险企业和高等级公路通行费收费企业的其他税收的管辖。金融保险企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税收,高等级公路通行费收费企业的通行费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税收,仍按照《陕西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财政体制调整后省直属征收分局与各地市地税局征管范围调整及关户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相关各项基金和社保费的征缴范围调整。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所管辖的各项基金和社保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缴和管理。 二、关于税务登记及税款征收事项调整 (一)税务登记调整。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所管辖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应在2009年8月31日前全部注销。银行、证券、保险汇总缴纳税款的企业应由其总机构在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其总机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可只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注册,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当地地税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补充纳税鉴定,依法进行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待办涉税事项调整。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清缴所管辖纳税人的所有欠税和欠费,及时处理完毕纳税人有关的违法违章事项,缴销所有已使用的发票,收缴纳税人所有未使用的发票,并在征管业务系统上按时办理完成所有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对因特殊原因未完成本款所述事项的,应向纳税人调整后的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资料,由接收方地税机关继续办理。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并要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局,以便省局进行征管业务系统后台修改处理,保证接收方地税机关在征管业务系统中正常办理相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手续。 (三)对纳税人的告知。对涉及移交的纳税人,移交双方应共同行文,在2009年8月31日前通知纳税人移交的原因及相关事宜,及时告知纳税人管户移交后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及办理涉税事宜的地税机关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移交的税种和开始在接收方地税机关申报缴税的具体时间。 (四)业务衔接。在管户移交后,接收方主管地税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需要向交出管户的地税机关或相关税务人员了解管户的有关情况、核实有关事宜的,交出管户的地税机关或相关税务人员应认真对待,据实反映。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及驻六市征收处更名和调整业务范围后,应积极与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有关业务的交接手续,将原从省局直属分局领购的未使用的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等业务资料退交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三、关于管户移交的相关事项 (一)管户移交的原则。本次管户移交,应遵循“积极稳妥、权责明晰、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管户移交后,省、市税务机关可以正常地对移交户开展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将管户移交对税收收入入库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管户移交的范围。本次管户移交的具体范围是:正常管户、非正常户和最近一年被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注销非正常户。 (三)管户移交的方式。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所管辖的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和陕西咸永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管户资料及征管档案应统一移交到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户资料及征管档案应分别移交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延安市地税局。 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延安市地税局应及时将接收的管户的具体征管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并及时移交主管地税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款征缴。移交管户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仍由管户其他税收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征收管理,各市局一律不得对移交管户税收进行多头管理。 (四)管户移交的资料。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应遵循“资料随着管户走”的原则移交管户的征管资料档案。随同管户移交的资料包括: 1.移交的管户清册。在清册中应有序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名称、纳税人状态、纳税人地址、联系电话、经济类型、行业和2008年度、2009年1至6月的实纳地方税收总额和基金、社保费总额; 2.管户的基础资料和征管资料,包括管户的税务登记类资料、纳税申报类资料、税款征收类资料、税务检查类资料、发票管理类资料、税收票证、会计、统计类资料、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类资料、税务行政处罚类资料、其他征收管理资料。 3.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有关情况的说明。 4.管户以前年度的可以整体移交的征管档案。 (五)管户移交的时间和地点。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与省直属分局的管户移交、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驻六市征收处与六个相关市局的管户移交由双方按省局的要求协商确定具体的管户移交方式、时间和地点,省局进行监交。双方进行管户移交时,应制作管户移交清册,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报省局备案。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相关六市地税局应充分认识本次机构改革和管户征管范围调整的重要意义,双方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管户的移交,确保移交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具体的工作中,双方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管户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积极向省局进行反映。 (二)依法征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认真做好移交的省级收入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税款预算级次将各项收入缴入国库,坚决杜绝混库现象,一经发现,省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调整岗位。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相关市要按照本次征管范围调整的要求,相应调整业务工作岗位,并在相关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维护。属各市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调整维护范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属省局调整维护范围的,应制作详细的更改清单按有关规定从问题反馈系统中向省局进行反映,省局相关处室应在征管业务系统、执法责任制系统等信息系统中对相关岗位进行调整维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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